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9、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第五十六条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进行一次性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的,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及无故旷工的加重处罚;迟到、早退或离岗2小时以上扣半天工,4小时以上扣一天工。
2、工作时间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溜号一个小时以上、看无关书报行为的,上半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3、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在禁烟禁火区擅自明火的。
4、乱丢烟蒂、果壳、纸屑等杂物,乱倒茶叶,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5、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浪费粮食的。
6、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
7、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8、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零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9、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10、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11、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12、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的。
13、发生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