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治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治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治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治理机构,指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治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治理的工作。
第二章教育治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治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治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实行安全治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治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按照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治理措施,学校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治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重抓好门卫治理、课间活动安全治理、学生日常行为治理、防火安全治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治理、校园公共场所治理、大型集会安全治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治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服从指挥,服从治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轻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治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
实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治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治理。
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