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家教工作。,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老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
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品行不良、欺侮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六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行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 对违反校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1、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2、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打架斗殴、恶意欺侮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想他人索要财务的;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对不服从教师正当治理,有欺侮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公物、偷窃他人财务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不服从教师正当治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学生就学期间,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7、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的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