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治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轻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轻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治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必须经常(非凡是灾难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非凡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第四十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体育活动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治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治理。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练习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九章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治理。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在上网过程中,发现“法轮功”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