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排查的信息
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轻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治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十六条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治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把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治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治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治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治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非凡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
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治理。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