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力资源治理细则
学校人力资源治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治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学校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治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员工实行合同化治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学校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六十条学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人事规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十二条学校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行政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部门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非凡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五条行政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招聘流程
第四节员工的聘(雇)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果断不聘,无才无德的果断不聘,有才无德的果断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十七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八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学校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十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聘任;
2、部门主管及下属治理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聘任;
3、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七十条学校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学校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行政部在学校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七十一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基本情况表”和“员工考核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期1个月,经培训、练习后考核合格者转合同期员工或延期试用。
第七十二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学校拟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七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给予辞退。
第五节工资、待遇
第七十四条学校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
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