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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接班前,前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预备,后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查看执勤记录,清点保安器械和公物,待双方确认安全无误签名后,前班人员方可下班.
13,做好夜间巡查,节假日巡查和日常的巡查工作,门卫人员要勤巡逻,勤检查,勤观察,每班巡逻次数不得少于6次,确保安全.
14,每次巡逻检查后,都要做好具体的记录,如实记清巡查时间,线路,部位,情况,采取什么措施等,当班人员不得以巡查之便到责任区各部位进行闲聊,休息,睡觉,更不能提前记录或做假记录.
15,门卫室的报警设备处于正常状态,规范使用,记好记录.
16,认真履行门卫人员职责,不做与门卫工作无关的事.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的安全工作,防止因火灾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和社发局《安全治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学校应当将下列轻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1)体育馆,大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生,教工宿舍(公寓),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3)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4)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5)变配电间,锅炉房.
(6)网络治理中心,计算机治理中心.
(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3,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4,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
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和集体宿舍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5,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练习,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学校可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8,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治理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治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11,学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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