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办法
保专款专用。对各类专款要根据资金用途先确定项目,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支付资金。对各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必须先存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再根据用途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能实行直接支付的一律由财政部门或教体局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当年未完工的或有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要严格控制债务支出,杜绝坐收坐支各类收费。财务管理中心每月核算学校帐务时,对各学校的收入、支出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核,对支出大于收入或挪用坐支其他费用的不得入账报销。要建立和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及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凡不经批准自行安排债务支出的要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把学校债务清偿消化情况作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教体局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新增事项,可以从预留款项中解决。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申请追加预算外,其他事项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三 学校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由各学校具体执行,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监督,财务审计科不定期抽查部分学校的帐目,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各学校预算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扎实推进民主理财,各学校要成立由教师代表、干部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7人,每月对学校的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民主理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财务季度支出情况汇总比较制度,每季度把学校的支出情况按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招待费、负债等几个主要支出指标进行汇总比较,计算出季度间的提高或降低比例,实行同类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比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对各学校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中的其他事宜,由财务审计科会同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关事宜由财务审计科与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写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学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