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亨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内实施。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3)学校负担亨有探亲假职工的往返路费。(按普通等级报销)。
二) 病假:
1) 教职工病假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三) 事假:
1) 事假必须事先提出,并经校长室同意后实施;
2) 事假规定一般一学期累计不超过5天;
四) 婚丧假:
1) 婚假: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10天。结婚双方两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
2)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假期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可给予路程假。
五) 产假: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假期二个半月。假期内发本人工资80%。
2)产假:90天,工资停发,由区计生办发给生育津帖,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助。
3)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6个半月。假期内发本人工资80%。
奖励与处罚
1. 学校对每位教职工设全勤奖30元,对考勤组长设每月津帖20元。
2. 考勤组长要严格按学校的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如发现组长有违反学校规定则由校长室谈话并扣除当月津贴。
3. 教职工全月无病事假、婚丧假、产假、旷工等发生,无违反学校的请假制度并且零星请假不超过4小时的,可享受当月全额全勤奖,零星请假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享受20元;一月内有超过一天假期的则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4. 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在不影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