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轻工总厂董事为轻工总厂法人代表许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段绪红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被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