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扰乱食堂秩序者;
4,漫骂师生员工者;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6,因成绩,论文答辩,毕业分配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8,违反学校安全防火和用电规定者;
9,随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和通讯器材者;
10,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11,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12,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13,私自占用和串换宿舍者;
14,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第十五条 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2,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
3,有立功表现.
第十八条 一人有违反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研究生受处分后的处理: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的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2,受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者,当年内不予评优秀奖学金;
3,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在学期间一律不评优秀奖学金;
4,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只发给毕业证书.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及程序:
1,处分违纪研究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包括能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证据;本人的交待,检查材料;调查报告;培养单位意见;处分研究生审批表等,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各院(系)讨论决定,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对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校部门审批.
5,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件,需要处分学生的,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如协调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校长裁定.
6,研究生教育中心有权对各院(系)处分学生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重新复议或直接处理.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4]4号文通知及国家鼓励晚婚精神,研究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结婚,对年龄偏大,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党总支审查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一)硕士生上学期间,一般不准结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晚婚条件,并进入三年级,方可申请结婚.入学前有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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