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入学资格后,其中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的学士或硕士,按照现行就业政策就业;原为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原为待业青年的,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一年,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年度新生报到前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院系办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1,研究生课程首次考试累计三门以上(包括三门)不合格者,不得进行重修和补考,取消研究生学籍.课程两门不合格或一门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转为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若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2,博士生有二门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考试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3,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后,方可缓考.其中学位公共课的缓考须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考前未经批准,以旷考处理.一学期旷考二门以上(包括二门)课程,取消研究生学籍.
4,考试作弊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经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研究生除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践外,提倡兼作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助管),其在三助工作中之成绩,作为对其全面考核之重要参考因素,并发给一定的酬金.
第八条 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办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在校内转专业,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征得欲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并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专业水平考核,合格者才可转入.
研究生转专业的手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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