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组织一次对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项检查评定,并将检查结果与研究生导师的年终考评,晋升职级,师生互选等项工作直接挂钩,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业绩作为遴选导师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考核,评优的主要内容之一,并积极推荐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奖项.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研究生导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年度教书育人奖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导师资格遴选.
(一)不能严格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很少与研究生接触,对研究生放任自流者;
(二)在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中,治学不严,敷衍了事,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对研究生中存在的问题既不及时向组织反映,又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
究生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经查,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四)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施以不正当的影响者.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硕士生导师取消导师资格;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1—2年:
(1)在课堂或者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者; (2)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及其他活动者;
(3)对研究生的不良思想姑息迁就,致使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4)在推荐与国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有意隐瞒实情,联培生在国外做出有损人格国格的言行,而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就业推荐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行政撤销职务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03年6月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导师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规定.
2,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制订,并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认真执行.
3,在院(系)的统一安排下承担研究生招生的命题,阅卷以及复试等工作任务.博士导师可在录取标准及名额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招收的研究生的录取名单.
4,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的全面成长负责,做到教书育人.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及生活各方面的状况并给予正确的引导.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最后审定学位论文.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督导学生执行和完成培养计划.
6,为研究生开设课程;博士生指导教师要能为研究生开设前沿讲座课程.
7,参与组织中期筛选或综合学科考试.对研究生学术活动提出要求并进行指导.
8,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要善于发挥集体的作用,和有关教师团结合作,共同培养好研究生.
9,积极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并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助研岗位.
10,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给于悉心指导,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严把论文质量关.
11,导师应对所培养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培养的报告及处理意见.对优秀硕士生可以推荐提前攻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