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管辖的物业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物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物业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物业或学校无形物业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使用人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物业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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