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有关省(区、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地区高等学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4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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