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wen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