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宽度和距离,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和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第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性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必须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举行集会、展览、比赛及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平米,其它场所以0.5人/平米计算)。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全体员工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报警,熟练使用灭火器材,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紧急安全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50045—95)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与“119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性能完好。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的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https://
公众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和包间应设置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经贸部门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要制定防火管理制度,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设立专职消防安全员,保证防火设施齐备有效和消防通道畅通,并编制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以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设置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内。
第二十三条 影剧院、礼堂、宾馆、饭店等场所内的舞台幕布、银幕等应采用防火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确需存放的,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限量存放。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展览展销、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