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符合评奖范围论文的基本条件:
1、本公司在职职工撰写;
2、内容必须与公司生产治理经营活动相关联,经过审核后发表并已备案;
3、论文内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针对本专业工作所撰写;
4、在国内外公开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刊物上发表;
5、主要包括能够反映我公司改革发展的科技、安全生产、经营治理及非煤产业等方面的论文,其它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凡涉及我公司科研成果项目或经济技术指标的论文,必须对要害技术或数据保密,在发表前,必须得到审核批准,方可对外发表。技术方面的论文由相关专业的副总审核把关,治理方面的论文审核由副总经济师把关。经审核后同意对外发表的论文,审核者签字,作者到科技治理中心登记备案。否则,不列入奖励范围,并追究相关责任。审核者对论文涉及的数据、事项等企业秘密把关负责。
第二十条凡发表的与公司相关的论文,出现内容不实,泄露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对公司造成形象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论文作者承担具体责任,并联带追究审核者的责任。由公司科技治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核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开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并获奖的论文,根据其会议级别、论文质量、获奖等级等因素,确定奖励数额。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类内容的论文,只奖励第一个发表的作者,其他发表的人员,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窃取别人成果作为自己论文材料发表的人员,不予奖励;对单纯以追求论文奖励为手段的人员,不予奖励。其识别界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发表的论文由科技治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初评,对初评合格的论文,每季度向公司评审委员会提交一次。由科技、治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按相应级别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末在公司科技大会上发文通报表彰。经治理委员会评审确认,不属实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七章创新项目治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属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或招聘制),具体落实到人,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应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在成果材料中,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名。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完成后,在运行1~3个月的基础上,写出成果评议材料及报告交科技治理中心,科技治理中心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评议或验收。公司月
度创新成果完成并运行一个月以上后,将成果材料报到科技治理中心,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成果鉴定(评议、验收)证书、经济效益证实、成果研究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获公司奖励成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科技治理中心负责将公司初评获奖成果的具体内容,在公司局域网和“科技橱窗专栏”内公示7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十九条申报上级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上级或公司组织的技术鉴定、评议或验收。凡是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八章治理现代化和qc成果治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治理现代化和qc质量治理的思想意识,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开展治理创新活动;有条件的单位、部门都要成立质量治理(qc)小组。
第三十一条治理现代化成果治理规定
1、选题原则
治理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相结合;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治理进步与技术进步相结合;改革与创新相结合。
2、选题范围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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