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治理,及时维护“行政治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对签订的《供暖协议》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年定期核实本单位职工住房供暖费的支付情况,定期核对职工的《供暖协议》。
第十八条职工调换、出售(以下简称出让方)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担供暖费(含公司支付供暖运行费)的房屋时,职工本人要与供暖(治理)单位解除该房屋的《供暖协议》。
职工本人要求调整供暖费支付地址时,应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出让方有义务协助购买、调入或承租人是我公司职工到供暖单位办理《供暖协议》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我公司负担供暖费的房屋,其使用人变更为非我公司职工的,公司不再负担该住房的供暖费;变更为我公司职工的,按照该职工是否达到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供暖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再负担该职工的供暖费(或由解除关系人全额交纳供暖费)。
第二十二条在我公司内部正常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负担供暖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暖协议》与《北京电力公司供暖费(付费\收费)台帐》(见附表三)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台帐内容要及时、准确,每月10日(从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遇节假日顺延)前上报行政治理部,新签用户交协议及房屋证实复印件各一份以备案。
台帐分为付费与收费两类,定期同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监督供暖方的供暖质量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保证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 供暖费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供暖费的发放要在oa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供暖费的收支、执行情况要接受行政治理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拨付的供暖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供暖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供暖费补贴单位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行政治理部负责解释。在百度搜索:公司供暖费治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