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旨在依据人事治理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工资的治理办法,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给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给付等事宜。第二条工资决定原则
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工资
基准内工资
基准外工资
基本工资
附加工资
责任津贴
抚养津贴
住宅津贴
全勤津贴
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
交通津贴
年龄工资
年资工资
职能工资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
第四条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日起至当月日止,并于当月日支付工资。工资支给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第五条非常给付
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①
结婚;②死亡;③生产;④疾病或受意外灾难时。
(二)员工被停职或被解雇时(包括惩戒解雇)。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缺勤扣除
(一)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二)对于下列非凡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①婚假、丧假;②年度带薪休假;③
行使公民权时;④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三)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第七条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出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第八条工资给付及扣除额
(一)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二)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三)工资所得亦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人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账户内。
□基准内工资
第九条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
(一)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
(二)年资工资。
(三)职能工资。
第十条年龄工资
年龄工资给付的标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岁时,每月给付元。
(二)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三)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四)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五)岁以上时,每年的年龄工资给付以元为上限。
(六)上列年龄工资的施行细则依(表-1)“年龄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年资工资
(一)年资工资给付的原则是,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适用,并依(表-2)“年资工资简明表”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