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的情况。
⒎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活动。
⒏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⒐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及营私舞弊。
⒑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⒒不准在选拨任用干部中收受礼品、礼金。
第六条,加强烟草专卖治理队伍的建设,规范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强化对专卖罚没款、物品和证件治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⒉严格实行专卖罚没款“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帐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走私烟擅自私分或作价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和吃请。
⒌不准专卖治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办案纪律,通风报信、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⒍坚持二人以上办案制度,市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查扣卷烟必须开具罚没收据,坚持两人以上兑现举报人奖金制度,手续完备。
第七条,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网络建设,制止“体外循环”,卷烟销售如实入帐,经营利润如实反映,在卷烟购销业务中不发生以权、以烟违纪行为。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
⒉不准在自已家里洽谈业务,签证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单人签字,实行双人签字制度,公司适销货源要全部进网销售。不适销货源有序外销。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卷烟价格一律由定价小组集体确定。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难以拒绝的要如实上交,不得占为已有。
⒍不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经营利润“体外循环”,卷烟的购进和销售做到商品如实入帐,实际价格在公司帐上如实表明,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帐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多种经营”不准在立项、投资、进人等方面个人说了算,必须坚持集体研究。
⒑公司在职人员不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和批发部领取补贴和奖金。
⒒不准“多种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卷烟批发。
⒓不准公司职工到下伸批发部吃拿卡要、报销单据和接受任何礼品、礼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治理,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序、有章,财务治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现代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假帐、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金。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发票。
⒌不准挪用公款或未经批准借款。
⒍不准干部、职工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⒎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⒏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⒐不准出现因工作失误被审计机关罚款的现象。
⒑不准泄露审计中的机密事项。
⒒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责任追究:
各科室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轻者批评教育,实行戒勉谈话,书面提醒或口头提醒以及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50,扣减部门负
责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20;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减分管领导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10。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党纪、政纪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