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治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治理
第十四条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非凡情况非凡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
厂长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厉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修订后重新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