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水质治理制度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水质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治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治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非凡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
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治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85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