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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治理办法

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实。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实;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实。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

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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