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报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一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诀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五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七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公司辞退职主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盲文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6、依法宣告破产。第四十二条公司依前条1、2、3、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例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末了结的业务: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依法展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