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
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其它需要明确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非凡原因不能屈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过;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工作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简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治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非凡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章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治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治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其它需要明确职权)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股东会会议。(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