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上是否有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公司所属党员的行为。
第三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教育形式:
(一)定期向公司领导干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党风党纪教育书刊。
(二)定期播放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有关内容的电教片。
(三)利用广播、《__集团报》、橱窗专栏等宣传媒介及会议、党内组织生活等形式,宣传党纪党规。
第四章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组织人员及时时查处,给予反映人答复,并向公司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并派专人负责登记上报。
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二十条案件检查工作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厉党的纪律,拯救教育党员、党员干部,维护公司改革、稳定和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依照党章和党纪条规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案件检查依靠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面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查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厉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
处理。立案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程序呈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并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中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厉追究。同时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顾虑。非凡是对企业党员干部在工作因坚持原则,推行改革而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果断查处。
第三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材料有:
(一)分定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