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治理办法
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奖励基金计提预案》时,需包括以
下内容:
(一)净利润的完成情况;
(二)本次计提奖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奖励基金运用方案》时,需包括以
下内容:
(一)奖励基金的治理情况及总体运用情况说明;
(二)被奖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在实施奖励基金方案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假如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基金治理办法》的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化,《奖励基金治理办法》无法实施;
(二)经营亏损;
(三)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需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
准。并且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
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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