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子文件归档及治理规定
收,对检验不合格者,应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
第十四条移交档案馆的电子文件应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2)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3)存放时应防磁、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
(4)环境温度控制范围为17℃-20℃,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35-45。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归档每满1年对涉及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电子文件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的电子文件应定期进行检验、转存并将检验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治理登记表》。
(1)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2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2)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文件,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不少于4年。
第十八条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载体不得
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利用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使用拷贝件。对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利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销毁,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应定期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公司电子文件归档及
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