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办法
在本企业
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凭诊断书按事假处理,无诊断书按旷工处理。
(2)职工因工外出患病住院,需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按病假处理。
七、工伤
工伤的有关规定按公司安保部下发的《职工工伤暂行办法》执行。
八、审批权限
1、工人请假
(1)请假2天以内,经班长批准。
(2)请假3天,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处长)批准。
2、一般治理人员请事假
(1)基层单位治理人员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2)机关处室治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处长批准,3天以上分管经理批准。
3、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九、其它
每月15日前各基层单位将考勤表及工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履行工资审批手续。不按时上报,逾期公司不予审批工资。
十、本治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及市劳动部门审查后实施。
11、本治理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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