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军事化治理细则
料放置有序,严禁放置与
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
第六十六条室内悬挂物应整洁有序,只准张贴或悬挂集团公司及矿、厂、处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六十七条文明办公、不向窗外倒水或扔杂物,门窗挂帘、风扇、空调、饮水机等物品清洁无污染,做到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污垢,无卫生死角。
第六十八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废弃物要自觉放入果皮箱、垃圾箱或专用桶箱内,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并定期处理。
第六十九条节约用水、用电,办公室、值班室、库房等室内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水管用完即关闭。
第十一章奖励惩处
第七十条各级领导对下级部属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每半年应当对实施本细则及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对严格执行本细则,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条款的单位或个人应随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等处理。经济处罚视情节及熟悉态度,处10元——100元罚款。对发现违反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批评,并处10——100元罚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或专业技术较强的救护、医疗、教育等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由矿业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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