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各项净支出,如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罚款支出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存货是指公司按照协议和结算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存货包括:开发成本等。
开发成本主要核算归集支付土地的价款、青苗赔偿支出、其他补偿支出。应分项目、区块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科目分栏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用于道路、绿化、污水管道等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基建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已办理竣工结算的转“固定资产”管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先按估价转“固定资产”管理,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不需安装就可以直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范围和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在“累计折旧”科目中反映。其中道路、绿化、污水管道等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折旧年限暂定8年。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只反映主要经营业务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如协议出让土地和招拍挂方式中产生的款项。要求在债权债务形成之时所选用的科目一贯应用,直到款项结清为止,不能随意调整,避免造成挂账混乱。
除此之外的其他款项应区别性质反映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如:备用金、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其他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损益类科目余额期末应结转“本年利润”。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比例应报财政部门备案且在执行年度内不得变动。年度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年度前一个月内重新备案。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与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体制,不断完善财务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外投资和为其它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户,如有基建项目和贷款项目的,允许再开设一个基建账户和在贷款银行开设一般账户,但基建结束或贷款还清后应及时撤销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变动事项及融资行为,按规定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