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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