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规定为维护公寓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使用、管理、维修责任,保证公寓社区的整洁、安全及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规定(是指涿州京都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公寓社区物业管理规定)由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及参照北京地区有关公寓社区物业管理规定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定的执行单位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物业部(以下简称京都物业部)。
二、京都物业部的管理内容:
1、负责公寓内外部建筑的维修和管理;
2、负责共用建筑部分、共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养护;
3、负责会员公寓社区市政、道路、照明、绿化等公用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养护;
4、负责会员公寓社区卫生、治安、交通等管理和服务;
5、负责向产权人、使用权人收取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6、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服务。
三、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无论是否使用与否,均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如下:
(一)公共维修基金
1、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须向京都物业部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基金比例为房价总额的2%),基金由京都物业部统一代管,该基金本息为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所有,所有的利息作为公寓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京都物业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按各自公寓的建筑面积分摊缴纳。
2、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转让公寓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京都物业部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但如果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拖欠应交纳的其它物业管理费用,京都物业部可从其基金本金中扣还。
3、会员公寓受让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从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之日起十日内全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4、公共维修基金由京都物业部单独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记帐到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付时间为房产合同签订之日。
(二)会员公寓综合管理费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不论是否入住,应在业主验收公寓确认之日起,按京都物业部制定的费用标准交付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
(1)绿化费
(2)化粪池清掏费
(3)管理费
(4)公寓社区共用设施维护费
(1-4项根据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的公寓销售实测建筑面积收取)
(5)生活垃圾外运费
(6)保安费
(7)其它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委托京都物业部增加服务项目而产生的费用。
(三)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委托京都物业部代收的其它费用,包括水费、电费及其它国家法律规定的税费。
(四)京都高尔夫京都物业部依据国家规定及北京市公寓社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平均水平及维修基金收取平均水平标准而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费。
(五)京都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必须遵守执行京都公寓物业管理规定交付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四、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可以向京都物业部及涿州房管部门申请转让,但必须依据京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