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规定。
(五) 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 董事会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表的书面意见。
??? 四.稽核的要求
??? 第八条 稽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稽核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的稽核项目计划。
??? 第九条 在稽核过程中,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及时主动地提交相关的需稽核的一切资料。
??? 第十条 稽核机构依法按章实施稽核时,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进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
???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编制有关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的来源。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证明资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防主观臆断。
???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在对经济合同进行稽核时,除投资或接受投资的合同的稽核,应根据其当时具体情况应在集团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稽核意见书外,对其他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接到全部资料后二日内提出稽核意见或书面稽核意见书。对财会稽核,应在结束调查阶段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的审计报告。
??? 第十三条 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对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稽核意见书的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稽核机构或集团领导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 五.送审的办法及程序
??? 第十四条 集团部门或下属公司如有按规定须报批的经济合同,应在合同未签字盖章前及时主动地将需稽核的资料当面提交或用邮寄、传真方式递交到稽核机构。待稽核机构出具稽核意见书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 第十五条 稽核机构根据年度稽核计划或集团领导交办的稽核任务时,应及时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履行职责。对有些情况,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向稽核机构提交相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人员要求的期限内按时提交一切资料。
???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在结束对某一具体稽核工作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提交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认为需要报送集团领导的,应同时及时报送。
??? 六.经济责任
??? 第十七条 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违反集团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稽核机构责令改正:对局部改正的,由集团领导追究其责任。
??? 第十八条 稽核机构发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或资产,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汇报集团领导,请求将相关资料、资产暂时封存。对拒不执行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罚款的决定。对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合法利益的,集团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发现稽核人员故意与被稽核单位和人员或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的合法利益,集团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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