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存档,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送还申报单位,按审批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特殊情况,经集团总经理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主管领导必须指定一名合适的员工:作为合同的履行责任人。被指定的员工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负责到底。指定合同履行责任人后,在该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更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履行责任人的,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履行责任人必须将全部的合同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经办人必须复印一份给本企业的财务部门收执,以便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的规定收款或付款。支付与合同有关的款项,务必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以防错付。除对方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以外,严禁任何人擅自改变收款单位并付出款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任何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或者义务发生变化的事项,均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取得书面凭证。不得以口头承认形式改变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对因口说无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按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者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当先咨询法律的意见并获得其认可。违者按其造
第二十九条 负责履行经济合同的员工,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丢失合同有关资料的,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一条 集团有关部门、公司的领导、签约人和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于因自身责任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集团有关单位及其员工首先应尽力克服困难,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能克服的困难或者损失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应按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集团、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事先报呈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申请,按本制度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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