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总额15%以下的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赊账额较大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经济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对所洽谈、经办的合同的下列事项负责并承担责任:
??? 一、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 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 三、价格条款的合理公平。
??? 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因过失或故意导致上列情况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电话、电脑、传真、书面)上报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作为卖方(供货类合同),原则上单项额30万元以下由企业营销部和营销中心主管审批:单项颁30万一200万元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额200万~500万元以下必须报集团市场部和财务部审批;单项额500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作为买方(采购类合同),原则上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签订经济合同,为规避风险,尽可能使用注册资本额较小的企业作为合同方。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的审查要点如下:
???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无误;各种风险是否规避法律。
???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 1.申报。集团、所属公司、企业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应事先填写《签订经济合同申报表》(见附表一),可与统一印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见附件一)草签本一并申报,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需报集团市场部、财务部(稽核处)或总经理审批的,应由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同时上报。
???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审查批准的具体要求如下:
???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
??? (1)合作、合资、承包、收购、兼并、转让、互换等对外投资合同先由稽核处和投资规划部对合同的效益、风险、可行性进行审查。
??? (2)销售和采购、协作等经济合同分别先由稽核处和市场部或企管协调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 2.由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交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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