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保障集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集团实行以"避风险、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企业必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对本集团、本单位和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或非法人代理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七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前,洽谈人、经办人、签约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到我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既要方便对方,又要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适价有偿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的,如:各所属公司之间的"委托发出商品协议"、"委托加工部件协议"以及集团下达的"设计任务协议"、"试制任务协议"等,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签约后再付诸实施。
第十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见附件一)。涉外经济合同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
??? 1. 首部部分:须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等。
??? 2. 正文部分:须视具体情况写明合同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的技术条件、标准、规格以及质量、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赔偿,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3. 结尾部分:须经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写明签约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在我方当事人作为合同债权人的情形下,应力争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应力争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四条 签订我方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应采用托收承付或收验货后付款,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应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付款审批规定办理。签订售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原则上不得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代销金额在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