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城镇垃圾经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垃圾清运费的征收,促进垃圾清运产业化,提升城镇综合载体和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越府办 [2002]41号文件《越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政监察执法大队职能职责的通知》以及县物价局2009年核定颁发的川费095095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按照城镇垃圾清运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二、收费对象
本县城镇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住户)含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县城内独立核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保洁度和职工总数,一次性收取卫生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县城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每月每户5元的标准收取,沿街门面含单位门面按每月每间10-30元的标准收取。
(三)县城内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核发入城准运证,登记费按每年每辆车50元的标准收取;年审费按每年每辆车20元的标准征收,一年一审;卫生费按每辆车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四)建筑施工占道(含新建、改建、续建、扩建)按占道面积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每天收取0.3-1元。
(五)在规划允许范围内占用道路(含人行道)经营的,根据摊位大小和行业不同,每个摊位按每月15-60元的标准收取,或者按每天0.5-1元的标准收取。经营期达2个月以上的,需办理经营许可证。办证费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征收,一户一证,年审费按每年每户20元的标准征收,一年一审。
(六)对县城规划区内房屋、道路、桥涵、水电气、通信等设施建设过程,需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3-1元的标准收取。
(七)在县城内从事清运垃圾的马车、拖拉机,核发入城准运证,办证费按每辆车每年50元的标准收取,年审费按每辆车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马车运输管理费按5-10元的标准收取。
(八)车辆清洗店,按每月每户10元的标准收取。
(九)挖掘城市道路路面(含排水系统、移动、电信网道管线安装)按以下标准收取:
1、沥青路面每平方米收取410元;
2、水泥路面每平方米收取340元;
3、人行道彩砖每平方米收取210元;
4、文化广场彩砖每平方米收取430元;
5、水泥砂浆人行道每平方米收取64元;
6、土质人行道每平方米收取45元;
7、石板人行道每平方米收取550元;
四、收费办法
公司与收费单位(户)签订收费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减免对象
城区在校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军烈军属、三无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规定抚恤补助的优抚特困户、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持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可免交垃圾清运费或者减半。
五、本办法自2009年3月8日实施,原有收费标准及规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