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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有违犯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正常离职是指:
1、经公司批准的自动离职;
2、公司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而裁员。
第五条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
雇人员时,应事前15日预先通告。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提前5个工作日预先通告。
第六条 员工自动辞职,应提前30天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报总经办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七条 正常离职时,在公司连续工作期满一年以上者,按每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使公司造成损失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或其它相应责任。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公司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
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公司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
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
为员工考核内容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第三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性质的区别可依据本《人事管理条例》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但须经董事长核准下发执行。
成都盛大通信公司

公司人事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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