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临时担任非常重要的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有特殊抢修、加班而提早完成任务,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
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
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
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根据各项优异表现实际贡献之价值与公司效益决定。
2、公司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①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进入公司机要重地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不爱护公司财产、用品、设备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公司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造成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或盗卖公司产品软件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部门负责人,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负责人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公司蒙受损失者。
(9)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或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0) 在公司内赌博、打架斗殴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1). 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4)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公司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公司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
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