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予罢免和解聘。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3、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
4、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5、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6、负责对分公司进款人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本着慎重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政策与制度规定招收或辞退员工。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权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制上交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管理、税收与分配
第四十五条、各分公司、经营点不设财务,由总公司在各分公司、经营点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总公司财务按月度或季度向各股东单位提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及核算分配形式:
1、公司依法交纳一切税款。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2、以各分公司(经营部)为分配核算单位,分公司(经营点)产生的成本费用自行承担,总公司的管理成本费用按分配比例由各方分摊。
3、采取营业收入分配方式,在扣除相应成本、税收费用后,按××××××××××××*有限责任公司70%、各分公司(经营部)30%比例进行分配。收款方同时向公司提供相应发票入账。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须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出具书面证明。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破产。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第四十八条第1项终止的,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由董事会确定;公司依第四十八条第2、3项终止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
第五十条、公司依第四十八第1项成立的清算组就任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至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卧录;
2、清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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