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时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第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议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党委。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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