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室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