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任何党员在任何情况下混同于一般老百姓。
第四十一条 每个党员必须定期的、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地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思想情况。对党外任职、社会兼职、婚丧喜庆等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必须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对党员请示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答复。需要研究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三天;需要请示党委的重大问题,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第四十三条 党员本人的重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事先未能及时向组织汇报,事后必须向组织说明其原因,并将问题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对党员的请示报告在给予明确批复及听取汇报时,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党建工作监督检查、评比表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在每年初,要按照公司党委年度计划要求,根据本支部特点,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基层的情况,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党风党纪检查;并按上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听取基层支部全面汇报,总结经验,克服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促进互相学习,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每半年对基层支部进行一次考核,查看“党支部工作手册”是否按要求内容认真填写;走访群众,听取对支部党员的反映,为年度评比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搞好创先评优工作,严格按标准评选。先进党支部比例在20%以内,优秀党员比例在党员总数10%左右。评出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要写出先进事迹材料,呈报党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推广先进经验,以先进带动后进,促进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十条 对选评出具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党支部和党员,认真组织材料,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争创“先进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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