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大会决议时应扼要写出支部大会对被发展人的评价,主要优缺点和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应写明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中同意和不同意及弃权的党员数。
第十三条 填写好支部大会决议以后,支部要将全部材料整理好报到党委组织部门,并于党委派人谈话时及时通知被发展人,进一步对被发展人进行教育和考察,待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向支部发出批准为预备党员通知。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时间为一年。支部应及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一次工作、思想、学习等情况,支部对新党员半年组织一次鉴定。预备期满,由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填写支部大会决议交党委组织部门,报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和教育。延长预备期一般为一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预备资格。
第三章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党员必须按中央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除要补交外,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须在每月7日前将党费交到党小组长,党小组长收齐后交到党支部,支部务必于10日前交到党委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党员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
第二十条 党费做到专人管理,帐目清楚,每年初各支部向支部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党委组织部门向各支部公布上年党费收缴、上交、使用和结算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费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六月份按支部党员人数和一定的标准向支部支付党费,作为纪念“七·一”活动经费。
第四章 民主评议支部、党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对民主评议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要求,坚持每半年评议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通过评议要评出干劲,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层支部要认真对待评议工作,严格履行评议程序。评议前要召开支委会,认真总结支部工作,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总结,积极做好评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议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除全体党员参加外,事先需报请党委派员参加,并要吸收部分非党员行政领导、群团负责人、党外群众参加,以真正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评议时需由支部书记全面介绍本支部阶段性工作,特别要明确阐明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广泛地听取与会者的评议,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议结果,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出改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