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稿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印制件。
第四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文件、资料一律由办公室档案科负责。
第四十五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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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