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其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若直接转发的文件,附件可不在成文时间以上再列。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单一单位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单位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且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
(十一)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二)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
(十三)公文如有附注,应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四)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注,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十五)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用3号仿宋体字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处标注;抄送单位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并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标句号。
(十六)在抄送单位之下(无抄送单位在主题词之下)应用3号仿宋体字标明发文单位及部门和印发时间,发文单位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注。
(十七)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十八)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注,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页码。
(十九)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对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二十)会议纪要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会议纪要”组成。发文单位标识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毫米×15毫米。其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毫米。
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同本细则中相关要素说明。
第十二条 上报地方党委的文件,按照《中共中央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与本实施细则的不同之处如下:
(一)发文单位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括号内“文种”应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