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时,允许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并提交会议召集人决定,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会议召集人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决定不将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当在该次董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 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第十七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 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条 董事及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一人在会议上发言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如本人要求继续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或者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在经征得与会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后可以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