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责任管理一般原则
公司业务机会。如已在公司大会向公司披露有关的使用或利益,并且获得批准,则属例外。
原则9: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出有的个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拥有董事权力或藉酬谢其和使董事权力而给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给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经藉普通决议表示同意,或该项利益是妥善执行董事职能所得的必然附带利益则除外。
原则10: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决议
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
原则11:备存妥善帐簿的责任
公司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备存妥善的帐簿,以便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所作的交易。为免违反《公司条例》(第32章)第275条关於欺诈营商的规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没有合理希望避免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容许公司招致进一步的信贷。
公司管理制度